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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践教学
日期:2017-05-16 15:04:52  发布人:一念关山  浏览量:145

刑事审判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改革

(刘宇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 401524)
摘要:由于传统型法学教育方面一直注重理论教学,而轻忽实践教学,导致传统型教学方法下的人才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践。实践表明,要想弥补这一缺陷,就应当大力推广模拟法庭教学改革,训练学生独立办案各项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独立学院
 
Criminal trial practice teaching
——Independent college moot court and teaching reform
 
AbstractDue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aspects has been focusing on theory teaching, resulting in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of talented peopl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 Practice shows that want to remedy this one defect, should be popularized moot court and teaching reform . Improve the learning interest of the students and students' comprehensive quality
 
keywords The moot court Teaching reform Independent college
从本质上讲,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还应该在传授知识和培养学术能力的同时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学生在选择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从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当前的形势而言,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就是培养一批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但是,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教育模式的影响,在法学教育上偏重于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注重学生对理论体系的把握和理解,因而采取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显然不能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近几年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就法学教学方法改革逐步推开,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纷纷出现,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专业实习教学法等。其中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显著的实践性和灵活性而受到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但是,由于在众多独立学院我校是第一个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因此在模拟法庭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问题还需深入认识,本文主要对模拟教学改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刑事法学教学引入模拟法庭教学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指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1]模拟法庭教学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对丰富法学教学的内容和教学方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补充和完善课堂教学的理论内容,还能的深化和发展这些内容。模拟法庭教学在刑事法学教学中的作用至少便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模拟法庭教学赋予学生主体意识,使学生成为实践性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在传统刑事法学教学中,教师多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单纯讲授理论知识,课堂教学枯燥乏味,且理论内容生涩难懂。这使得绝大多数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而模拟法庭教学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学生必须象律师那样接手模拟的刑事案件。在这个模拟的刑事案件中,他们必须作为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等不同身份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参加到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他们必须独立分析案件,考虑所有的角色利益,全力以赴的争取该角色所能得到的最佳结果。这种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装换,最大限度的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最大的发挥出学生的潜力。
(二)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学生的表达和辩论能力。
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参与诉讼活动的平台,学生在这里能将枯燥的理论和发条转化成生动的专业行为和语言。而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理论知识运用能力、事实认定辨析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辩论能力等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会得到显著的提高。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这对一些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对审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的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驶,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学教学中却恰恰没有这一方面的专门训练。而我院这对这一问题,也只是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和兴趣爱好,实施了每年一届的辩论比赛,没有专门开设培训和课程。
(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了传统的教学方法,提高了刑事法学的教学效率和教学水平。
模拟法庭教学不再固守于传统的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而是以“开庭”的新模式为主要的教学方式。首先,在刑事程序法中,它把原来的平面教学变为立体教学,便于学生对知识的深入理解;其次,在刑事实体法中,它把生涩难懂的理论知识变的更容易理解和吸收,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评议”、“法庭判决”以及最后的“法庭总结”,都可以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程序操作能力得以提高,进而提高刑事法学的教学效率。同时,模拟法庭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主动参与教学的机会,任课教师则可以从学生对案件的多角度的分析、不同意见的辩论中发现好的思想和见解,从而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进而条刑事法学的教学水平。
二、刑事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现状
作为刑事理论与刑事实践相结合的一种教学方式,且多采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因而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2],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没有相关的保障机制,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首先,课程设置方面存在缺陷。目前,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所开展的模拟法庭教学较为随意。模拟法庭教学法的使用完全是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时间和授课情况自由选择开设与否,没有专门开设该课程。我院的模拟法庭教学属于隐性课程[3],即未列入课表的课程。
其次,制度保障方面存在缺陷。由于我院模拟法庭教学在课程设置上的随意性,导致我院在模拟法庭教学方面没有确定相关的保障机制。在刑事法学教学过程中,如果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就会导致模拟法庭教学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如果没有教师的教学计划,就会导致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模拟法庭,也会缺乏有力的指导,在实践操作中随意性很大,缺乏适当的约束;如果没有相关的评价机制,就会导致教师和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活动无法得到科学的考核,降低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
最后,模拟法庭教学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不足。在硬件配套设施方面,我院虽然有专门的模拟审判庭,具有法官服法槌等必备物件。但是,我院的模拟审判庭仅有107.94平方米,设有固定旁听席位68个。针对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学来说,硬件设施严重不足。在软件设施方面,我院基本上没有代表意义的实际案例资源,很多都是教师在网上下载的案例。这就使得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不能全面、充分的学习相关知识。
(二)实践操作过于流于表面,不能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作用。
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活动过于注重表演性。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模拟法庭就是一种表演,我院甚至有一届学生专门做了一次模拟法庭的表演活动,以提高学生对于刑事法学教学的兴趣。当然,这是具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学生如果在开庭之前就已经有了“剧本”,对于在开庭过程中的言辞、动作、甚至神态都做了明确的说明,那么,这时的模拟法庭教学缺乏了对抗性,也使得对学生的锻炼效果就微乎其微了。
其次,片面重视庭审程序的流畅性,忽视庭审后的评议和总结工作。我院教师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仅仅重视模拟法庭的流畅性,仅仅要求学生掌握庭审的程序,而忽视了刑事实体法在适用方面的重要性,更加忽视了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能力。同时,教师往往仅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了学生对刑事案件难点的理解与把握情况,以及学生在整个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的经验、教学的总结。这就造成了模拟法庭教学环节的不完整性。
最后,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往往出现角色分工的不合理性。我院在刑事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一般的案例仅有控方、辨方、法官、证人等角色。这就导致参与庭审过程的人员仅仅是十几名学生,多数学生是听审的观众。由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次数少,而且能在庭审中担任角色的学生又相对较少,因此导致每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积极性较高的就仅仅是那些参见庭审的学生,其他学生则不是很积极,严重影响了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作用。
三、在刑事法学教学中对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几点意见
第一,制定相关保障机制,强化配套设施。
首先,单独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保证模拟法庭的训练落到实处。由于我院对模拟法庭教学采用的是隐性课程模式,这就无法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作用。因此,作者认为,应当把模拟法庭叫教学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一个内容,由刑事诉讼法任课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
其次,制定配套的制度,保证模拟法庭教学得以高效实施。为了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性管理,作者认为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单独的《培养方案》、《模拟法庭教学实验章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相关配套制度,对模拟法庭教学的具体操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规范。
最后,进一步强化物质保障,完善模拟审判庭实验室。我院从开办法学本科专业以来,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了107.94平方米的模拟审判庭。并且,我院参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的标准,配备了国徽、专用的桌椅、法袍、法槌、诉讼参与人的标牌等设施,还配备了电脑、投影仪等设施。但是这些设施还不能达到众多教师的教学要求,而且,这些配套设施的更新还有待加强。另外,我院正在着手建设专门的刑事法学模拟法庭教学的案例题库,为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提供大量的案例资源。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院领导对培养刑事法学应用型人才的重视。因此,我院学生的司法实践教学活动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保障。
第二,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程序,进一步发挥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作用。
模拟法庭教学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案例选择;角色分配、分组讨论;准备诉讼文书;开庭辩论和庭后总结。这些程序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得到充分执行,以求达到模拟法庭教学的积极作用,避免模拟法庭教学操作流于表面。
1、案例选择。在模拟法庭教学的案例选择上,应当采取以教师选择为主线,兼顾学生选择。这样,即保证了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例的有效性,同时又保证了学生的兴趣性。为了使模拟法庭教学有更为充分的案件背景,一般建议指导教师可以选择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的已经审结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从中挑取一些较为经典、适合的刑事案件。
而对于这一问题,作者认为,指导教师的选择要注意不同专业要有不同的选择。刑事程序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由于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的需要,一般不易选择难度较大的案例。否则就会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过多而影响模拟法庭的审理效果。而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一般应当选择那些可辩性较强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争议的边缘性刑事案件。以这种边缘性的非典型性刑事案件作为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的案例素材,可辩论的内容多,拓展的空间大,参与的各方学生有充分的发挥余地,学生既能阐述法学的理论,形成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又能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具体的建议。
2、角色分配,分组讨论。指导教师一般只需要提供案件情况、双方证据即可,而不应将所有的刑事案件卷宗,尤其是文书资料完全交与学生,比避免完全照搬照抄的现象出现。学生拿到资料后,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由安排时间,确定相关人员的角色分配。指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研究该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该刑事案件要如何分析案情、寻找争议点、把握事实、寻找适用的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由各组学生自行讨论。
同时,指导教师还应根据具体的刑事案件,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被告和辩护组等,其中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插入各组。各组人员分组讨论、研究案情时,教师仅需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即可。这里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讨论均不应在各组间交流,有条件的情况下,指导教师也最好能分组指导,或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让学生充分感觉到法律职业的真实状况。
3、准备诉讼文书。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审判组的学生综合各组的意见进行设计了整个庭审过程。包括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同时要注意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这些都应由审判组的学生进行协调和控制,并且,审判组的同学还应注意涉案材料的保密性,以保证正式庭审时的双方对抗性。
4、开庭辩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一方面要遵循正式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还要体现出模拟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在遵循审理要求时,必须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证学生对于刑事程序法的正确理解和操作。在体现法庭对抗性方面,处理要求审判组之前的保密工作外,还要求控诉组和辩护组都要准备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对抗材料,这就挺高了学生的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和临场应变的能力。
5、庭后总结。庭后总结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必须环节。在教师总结前,先有参与者自己分析总结,在由旁听者进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之后才由教师进行总结。教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第一,庭前的准备阶段是否全面;第二,庭审阶段是否合理、合法;第三,各小组成员的各项工作是否到位。另外,还要求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在庭审结束后写书面实践报告、体会或者个人收获总结,这些书面的总结要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分,然后按着《模拟法庭指导要求》进行评分。
由于现今法学教育对应用性人才的要求,因此,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并非易事,模拟法庭教学在培养法应用性人才方面的功能已经变成无可替代的要素。因此,在现今各大高校对于如何提高模拟法庭教学的质量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作者仅从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和环境出发,提高给人的见解。


*本文为“十一五”国家课题“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中期成果(项目编号:FIB070335—B12—05)。
[1] 关于模拟法庭的概念,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教学方法说、教学模式说、教学活动说、动态静态统一说。上述四个方面的定义,是学者们从不用的角度对模拟法庭的含义所作的阐释,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模拟法庭的概念。在上述定义中,教学模式说与教学方法说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教学模式也就是教学方法,只是用词不同而已。教学活动说则是从教学动态的角度给模拟法庭下定义,动态静态统一说则是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综合定义模拟法庭。这些定义都对我们正确理解模拟法庭的含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则是从模拟法庭的应用性对其进行定义。参见于申君贵主编,《模拟法庭教科书》,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从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建校以来,一直是刑事诉讼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基本上没有任课教师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但是从2008级学生开始,刑法学的任课教师也开始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刑事物证与技术学的任课教师也开始使用“模拟现场”教学法。作者认为,“模拟现场”教学法与模拟法庭教学法属于异曲同工的教学方法,是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其中一个部分。
[3] 所谓隐性课程模式,是指模拟法庭不列入刑事法学的教学计划,不设学分,不作为课程表里的课程,不定期的举行。类似于第二课堂活动,甚至有时由学生自己活动,老师偶尔指导。参见于高云鹏、于晓丽著:《高校法学专业“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载于《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5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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