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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改革与创新
日期:2017-05-16 15:05:31  发布人:一念关山  浏览量:146

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改革与创新 

胡兰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法学院;合川 401524

 

摘要:本文首先对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界定,接着对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这一环节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创新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调解实践教学;民事仲裁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Teaching

Hu Lan  

(Yucai Schoo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hechuan 401524)

Abstract: The article confines the theory of the civil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teaching, and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about it. In the end, we give some suggestions aiming to the problems mentioned above. We hope it can be helpful to the reform of the reform of the civil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in teaching.

Key words: the teaching of the civil arbitration   the teaching of the civil mediation   the reform  

 

一、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界定

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是整个民事司法实践教学中极为重要的内容,要对这二者进行改革与创新,首先需要就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界定。

(一)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内涵及关系

1、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内涵

一般而言,对于实践教学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一是相对于理论教学,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其是直接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二是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从形式上看,其是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比较而言,前者对实践教学的理解更为深刻,属于一种广义的定性,而本文对法学实践教学重要内容之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内涵的理解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进行界定的。

民事调解实践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民事调解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相关课堂内外等形式进行的实践教学方式。

民事仲裁实践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民事仲裁实践能力为目的,通过相关课堂内外等形式进行的实践教学方式,

2、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关系

对于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关系之厘定,是我们对二者改革方向进行进一步探讨的前提。只有理顺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更为科学地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

1)二者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二者的基础不同。这主要源于知识依托不同,民事调解实践教学之依托在于民事调解,而民事实践教学之依托在于民事仲裁。而此二者在实体、程序法以及相互衔接上的不同,决定了关于二者的教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其次,二者的具体任务不同。这是受二者之依托基础所制约的,民事调解实践教学的具体任务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教学形式培养、训练学生的民事调解实践能力;而民事仲裁实践教学的具体任务在于通过一系列的教学形式培养、训练学生的民事仲裁实践能力。

2)二者的联系

二者虽然有所区别,但是同作为民事实践教学的内容更具有关联性,这也是我们下文中建议将二者结合进行教学之基础所在。

首先,均具有实践性。具体而言,是指其主要通过课堂内外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活动来培养学生相应的运用法律基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均有有教学性。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必然具有教学性。对于课堂内实践教学的教学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即使是课堂外进行的实践教学也必须纳入到整个教学计划之中,并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与安排下进行。

第三,均具有参与性。主要体现在二者都是在学生与教师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并且在实践教学之中要充分发挥师生之互动作用。

第四,均以一定的理论为支撑。作为实践教学, 二者均是在一定的理论即民事调解理论与民事仲裁理论支撑之基础上进行的,是实践之于理论的不断延伸和完善。

(二)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价值

作为民事司法实践教学之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不管是从其在民事司法实践体系中的地位而言,还是从其对法律价值本质之探求,以及应对社会之需求来看,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1、是整个民事司法实践教学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民事司法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而仅就民事司法实践教学本身而言,其也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单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民事实体法司法实践教学与民事程序法司法实践教学,而对这两者又可进一步进行细分。但是不管从何种角度来看,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都是整个民事司法实践教学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这不仅是由民事调解与仲裁本身的重要性决定的,也是由法律实践对其的极大需求所决定的。在诸多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中,民事调解与仲裁往往成为高频率的选择方式,甚至成为一些案件的前置程序,在解决实际纠纷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在实践中较为完满的演绎着民事司法的实质精神。因而在民事司法实践教学中,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地位不容小视。

2、是法律本身生命实践性要求之最为本质的体现

法彦云“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不在逻辑”,的确,实践性可以说是法律生命最为本质之体现。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1]法律的运行也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其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作出较为正确的规范,正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学家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的社会关系表述法律。此外,其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从“字面的法”走向“活法”,真正获得生命的动力。因为,单纯的法律规范并不能发挥作用,还依赖于一整套的运行机制。而法学是关于法律本质和规律的科学,这也决定了实践性应是法学教学的基本精神和风格。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与其他科学社会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发展的。要真正领会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之所在,法学教学也必须走入实践生活。一方面,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学生终究要走入实践,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学教学最为鲜活的素材,可有效的提高法学教学的实效性。

3、是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之必经途径

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任何教育都必须与时代同步,必须符合社会的需要。当今社会,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交融日益明显,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更是在诸多领域融入到世界市场经济范畴。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更是知识竞争的经济,世界各国的竞争在知识经济时代关键在于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基础在于教育。这就要求我们的人才培养也必须符合这一变化趋势,秉承“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方针,对传统教学方式进行改革。

涉及到法学领域,社会的发展呼唤的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推动社会知识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社会的发展及需求,法学教育也应更为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与创新,造就出“高素质,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法律人才。”这尤其需要通过多钟途径对学生的相关法律实践能力进行培养与训练,以满足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要对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进行改革与创新,必须对我国民事调解与实践仲裁教学的现状有一个全面而清晰的认识,并找出问题之所在,才有可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中开设法学专业的约有390所,基于法学的应用性、实践性特征,大部分高校都注意到了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进行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许多高校都将毕业实习纳入到本科教学的课程设计,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实践教学实习基地,使学生与实务进行直接的解除;又如有些高校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引入“诊所式”教学模式等;还有高校积极探索模拟法庭教学方式。这些当然包括了对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内容。这确实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方式有一定的突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却未有实质性的突破,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和重视不均衡,而且就较为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发展的高校而言,实施情况也参差不齐,令人担忧。这造成了我国法学“蓬勃发展”,学生数年逐年攀升,质量却未见明显提高,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一方面,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另一方面,每年法律毕业学生却存在就业难的怪象。这些都表明,我国法律实践教学包括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二)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定位不够明确

在对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目标定位进行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法学教育目标进行界定,这对于科学合理定位具体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目标起着一个指引规范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似乎没有足够重视这一问题,以致在教学中多强调单纯的理论知识的传授,目的在于把学生培养成理论通才或研究人员,没有注意到法学应具有的实践性,培养出的人才往往难以从事实务工作,或者说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从事实务工作。目前,关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问题逐渐引起重视,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精英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但是,对于究竟该如何进行目标定位却一直争论不休。这种定位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包括法学实践教育在内的法学实践教学的难以进行。具体到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上也是如此,目标的不明确,使得具体教学操作步骤欠缺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此外,由于民事调解与仲裁本身的关系在实践中扑朔迷离,也使得二者的实践教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脱节的现象,导致法律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2、教学内容设置不够合理,缺乏系统完整性

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课堂内的教学是可想而知,受民事调解与仲裁本身关系的影响以及教材设置体系的限制,对于其理论知识的讲解通常是分立的,而在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践教学中也大多是为了模拟而模拟,所选取的案例、教学的进行不够科学。虽然大多数高校有设计毕业实习,但是对于这种设计往往也是粗线条的,一般只负责联系实习单位,或干脆将这一自主权完全交由学生掌握。在具体实习内容要求、目标、成效以及实习步骤上均少有具体的实施计划。如民事调解与仲裁实习就没有专门纳入实习计划,调解往往是学生在司法部门实习期间不系统的接触而已,至于仲裁,同样存在这种状况。此外,调解与仲裁实践缺乏衔接性,二者没有建立流转机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了解调解实践的学生和了解仲裁实践的学生信息互不相通,只熟悉自己接触范围内的内容,而未全面掌握其他应具备的法律专业实践技能,在实践中碰到其他司法实践问题仍处于茫然状态,无法切实解决问题。

3、教学方法不够科学

在教学方法上,我国传统的课堂教学多为灌输式教学,倾向于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学生被动接受的形式,课堂上较少开展讨论与交流。这使得课堂教学沉闷、枯燥、乏味,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教学方式也使得学生各种法律条文之外实际知识、能力和技巧呈现结构性欠缺之特点。在新近出现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中,也多为带有表演型色彩,各方当事人在庭上的言论、动作乃至情感表达都是事先反复演练,所谓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只不过是将排练的成果以表演的方式展现出来罢了,缺乏实战性,使学生的口头表达、应变协调能力无从得到体现和锻炼。至于毕业实习,往往是一旦学生进行实习阶段、教师就完全脱离在外,学生实习成效的好坏全赖于实习部门老师是否有时间和耐心指导。

4、师资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

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对教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甚至要求教师本身就是一个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很难想象如果教师本身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完全胜任指导学生法学实践教学的工作。而从我国大学法学教师的情况来看,虽然也有些很出色的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绝大多数教师并无司法从业经验。而且,我国高等学校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教师科研压力较大,需花大量的实践进行理论研究,客观上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也决定了我国大多数法学教师较为擅长传统的理论教学,难以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5、资金投入存在不足

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相比于理论教学而言,需要更多的投入,但是现在许多高校都面临着模拟法庭等硬件设备投入缺乏、专业实习经费不足和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等问题。高等学校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在这种资金的分配中虽有实习经费,但是不仅少而且在分配时也难以做到学科之间的平衡,尤其是在一些综合性大学分配给法学实践教学的经费几乎没有。这往往会使实践教学活动因缺少资金而不能得到保障,难以正常进行。

6、教学效果评估存在欠缺

对于法学教育,目前我国的教学评估仍然是以考试为重要的衡量标准。课堂表现、模拟法庭等在考试评估中所占比例相当之低,没有对传统的闭卷考试衡量标准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对于专业实习而言,大多数学校处于不作为状态,只要最后学生拿到实习单位的一张实习证明即可顺利过关给予课程的学分。使得老师、学生都不会重视这种实践学习的效果,不重视实践能力在实践教学中的提高,而多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这种评估体系的不科学、不健全,无法对教学效果进行真正的衡量,因而也无法对教学过程起到一个监督、调整的作用。

 

三、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改革与创新

从上文对于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来看,目前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须遵循之原则

要对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进行改革与创新,首先在宏观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为我们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作一定的指引。

1、把握住“度”,理论与实践“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过,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不可偏废。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具有内在的二重性,即理论教育(学术研究性)和实践教育(实践操作性)。我国传统的教学注重理论教育而忽视实践教育,现在我们虽然要加强实践教学,但是也不能走入另一个极端,完全抛弃理论教学而仅注重实践教学。因为,实践毕竟是要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不仅要以民事调解与仲裁相关的理论知识为依托,而且还需遵循该教学方法本身所应遵循的规律性,在理论上不断对其进行研究、修正。因此,我们在民事调解与实践教学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寻找到二者平衡点所在,把握住“度”的原则。

2、“三个有利于”原则

在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中,还应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须有利于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职业技能;须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须有利于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以真正达到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目的。

(二)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之具体措施

1、明确教学目标之定位

由上文可知,我们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目标定位。本科阶段法学教学的目标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法学理论并具有从事司法事务基本技能、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因而,精英说略显要求过高,法学职业教育说和通识型教育相结合较为可取。在此,我们宜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本科阶段法学教育应以职业教育为主,主要在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密切,其培养的法律人才大多会从事法律职业;此外,这也是由法律本身的实践性以及法律事务部门的需要所决定的。但是,法学教育虽然要以职业教育为主,也不能因此而将其变为一般的律师培训,应同时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在大的法学实践目标的指引下,对于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我们必须做到两点:形成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化单一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为有机的统一体,以此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

2、构建完善的教学内容体系

对于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完善,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须形成大法学思路,开设法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这是由民事调解与仲裁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所必须的。调解与仲裁需要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协调,这离不开对双方当事人心里活动的把握,而争议的问题往往涉及到科技、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这需要法律人才掌握广泛的知识,做足知识储备工作。因此,学校有必要开设相关的法律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法学等课程,形成大法学思路,以便法学实践教学更顺利的进行。二是,将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之内容进行合理规划衔接。针对我国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缺乏计划性、系统性的问题,我们应对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内容进行合理规划论证、将其纳入到教学大纲范畴。同时有必要建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流转、交流机制,有计划地使学生能在不同的阶段进入不同的实务部门进行实习、全面掌握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所需的实务技能,达到遇到实务问题能妥善解决的效果。

3、积极探索多种实践教学方式

在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方式上,必须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式接受的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开展案例讨论教学,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之作用。案例教学法是让学生接触法律实践的最直接、最经济的途径。其是教师运用具体的案例去形象地说明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通过案例分析与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方法。[2]也是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优点不仅在于能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更为形象生动易于为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其在进行中便于组织学生对接触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激烈的讨论和辩论,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进而提高学生的分析表达能力并形成较为严密的法律思维。二是注重模拟法庭(仲裁庭)与法律诊所试教学的引入和完善。对于模拟法庭(仲裁庭)进行完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实现由表演型模拟法庭(仲裁庭)向实战型模拟法庭(仲裁庭)的转变,以使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真正得到提高。具体而言,就是在开庭之前仅确定案件争议的目标及各方当事人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庭审的主持、案件的裁判结果均处于未知状态。学生在开庭前可寻求老师、同学的指导和帮助,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在庭审的“实战”中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利用好模拟庭的方式进行实践教学,避免走秀现象的出现。当然在案件的选取中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完整的走由仲裁到诉讼调解的程序。诊所式教学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让学生在实际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对医学院这种诊所教育模式的借鉴,它把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这种教学方式可为我们实践教学所引进。[3]三是,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这主要通过学校与相关公检法等部门及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关系来实现。

4、进一步提高教师素质、充实师资力量

为了适应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近几年提出的“双师型”概念就是一个发展方向。[4]即要求教师即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又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此,一方面可以适当减轻教师的科研压力,让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实务之中,鼓励教师做兼职律师,从而能时刻把握实务界的最近动态,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提供及时的指导;另一方面,与司法机关合作,由法院等部门聘请部分法学教师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以便其更好的指导学生。只有这样,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教师在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中的引导作用。

5、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的进行须有较好的教学设施。如对于实践性的课程教学而言,多媒体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模拟法庭等的建设也需要相应的投入。如果资金缺乏,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必须保障足够的经费投入,这就要求学校在经费的拨付方面做足工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而不是仅仅依靠财政拨款,并保持各学科经费投入比例的平衡。如此,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才会获得持续发展。

6、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教学评估对于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针对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具体而言,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从理论上注重对案例背后之法理的探讨考察。这主要通过传统的笔试来进行,但也应加入其他的形式,如对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对案例揭示法律问题的理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习心得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评价等。将这些成果纳入到评估体系中。二是从实践上注重采用科学的方法衡量学生的综合实践操作能力。这主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任课教师、实习指导老师相互配合,就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及时进行评价与考核。三是合理掌握好理论与实践能力在评估效果中之比重。如前所述,对于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进行评估需从理论与实践能力两方面进行评价,那么在评价中就要合理掌握好二者在整个评估效果所占的比例。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事调解与仲裁实践教学评估体系。

 



*本文为“十一五”国家级课题“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中期成果(项目编号:FIB070335B1205 



[1]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531.

[2] 张元洁.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课教学中运用[J] .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1

[3] 邓建民.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论诊所法律教育对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3.(10).

[4] 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 .法商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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