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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宪政制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日期:2017-05-16 15:06:25  发布人:一念关山  浏览量:166

基层宪政制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 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法学院 王立新  李容琴  重庆 合川 401524)
 
内容摘宪政是一种宪法治理下的民主制度,其基本实现形式为法治。基层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整个制度架构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独立学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强基层宪政制度的研究,要求我们不断在教材内容的安排上、教材体系的重构上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上有所改革,有所创新。
关键词:宪政;法治;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人权制度
AbstractConstitutional politics is a democratic  institution ruled by constitution 。Its basic carrying on  form is the rule of the law 。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 of basic level is a important component part to a whole country  of its institutional frame。To carry out  the educational task on people who must be applied as well as compound  of  independent college, which  need  enhance the research of the basic level 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 。 We must constantly reform and bring forth new ideas on  the arrangement of teaching books and  the reform of  teaching systems as well as the  reform of  teaching ways 。
Key wordsConstitutional politics;the rule of the law; mass autonomous institution of basic leve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of  basic  level
一、引言
在我国高校体系中,有318所独立学院。其中,众多独立学院办有法学院系。独立学院法学院系肩负着巨大的人才培养重任。我们认为,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在人才的培养上应定位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因此,对独立学院法学院系课程内容进行解剖,施以全面的、准确的分析、重组,进而建构起较为系统、科学的课程及教材体系,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大胆的改革与创新,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本文以基层宪政制度为切入点,拟通过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实现课程相关内容的整合和体系的理性架构,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基层宪政制度概述
一)、基层宪政制度有关理论
宪政,一般认为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司法为屏障,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终极目的的政法体制。对于宪政的解读,历来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和视角予以研判和探究。如有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①]。而对于什么是民主政治,亨廷顿认为它“涉及到两个维度,一个是竞争,一个是参与”[②]  我们认为,宪政是一种宪法治理下的民主制度,其基本实现形式为法治。美国的《独立宣言》严正宣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一宣言宣布了美国宪政制度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平等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权等人权。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且人人平等。也就是说宪政建基于超验的价值基础,该制度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上述天赋人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以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强调法律具有优于任何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权威。从设计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列宁语)。宪政的要义在于国家的治理必须以宪法为基,一切国家行为和政治活动必须以宪法为准。故我们认为,宪政属于法治范畴,宪政必须坚持和依赖法的统治,即法治。法治才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出路[③]宪法之治、宪法至上,宪法之治、宪法至上才能保证“法的统治”——法治,否则“法的统治”权威就是有限的,宪政亦无从坚挺和持久。在法律(包括宪法)的权威无法涉及的地方,人治仍然具有生存的空间。这样的宪政有何意义?所以,我们在强凋“依法治国”的时候。这里的“法”首先应当是宪法。否则,法治无从谈起,宪政亦无从谈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不受人治影响的以宪法为核心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为基础的。它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主张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有真正的法治。亦才能有真正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亦才能持久、真实和有序。基层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整个制度架构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着整个国家稳定的根基,维系着整个国家的发展,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有力保证。基层工作是一切工作的源头。把宪法精神、宪法原则特别是宪法权利通过一种民主的方式贯穿于基层,落实于基层,充分体现宪法作为根本法对于基层长治久安的意义,既是历史的使命,亦是时代的要求和呼唤。。法治必须强调和恪守
二)、我国基层宪政制度
从清朝末年起,中国人民一直为建立真正的宪政而奋斗。当时,国人为了自强救国,主张在中国“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实行西方式的宪政,先后发动了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民主宪政运动,揭开了中国走向宪政的历史进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宪政。从清朝末年到国民党反动政府,先后制订过十几个不同名目的“宪法”,无不有立宪之名而无宪政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宪政的新纪元,亦开辟了我国基层宪政的新纪元。在我国,基层宪政制度的设计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设立;二是基层人权的宪法保护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制宪史上首次见于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考证,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一种形式,居民委员会早在50年代就已经存在了。可见,现行宪法使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来源于居民委员会及其实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有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她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目的。
基层人权的宪法保护制度是整个国家人权保护事业的重要部分,亦是基层宪政的重要价值追求。在我国,对于人权的认识和保护是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在十年“文革”中,1975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删掉了有关人权的大量内容,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19条减成4条,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且一反常规,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1978年在刚刚结束“文革”的背景下通过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虽然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的某些错误规定,增加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但仍存在较大不足。1982年12月4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和强调了宪政理念。一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比历次宪法内容更加广泛、切实、明确,且规定了国家为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和法治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1999年在修宪时进一步明确将法治原则作为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建设目标写入了《宪法》。2004年修宪在人权制度设计方面,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揭开了我国基层人权保障的新篇章,体现了重视人权的基本精神。
三)、基层宪政制度研究的价值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让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保护人权,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因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才使一切制度的存在产生价值。显然,宪政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标,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依归。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④]。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也是社会主义运动者的目标。在本质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一切进步运动一样,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其区别只在于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入手,找到了使这一梦想成为现实的路径。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和平、解放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联系,互相沟通,协调发展,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统一体。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法律和民主制度等的综合体,其核心因素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政治文明史显示,始终困扰人们难以回答和解决的难题在于:政治文明在不断推进的历程中始终表现为社会关系紊乱导致的个体间的诸多不平等、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受阻以及公正的边缘化、少数社会成员对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力控制等。所以,尽管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更迭依次表现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层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质却没有出现由于政治文明演进中的量的积累所最终导致的质的变化。
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处于共同的历史阶段和时代环境,决定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建设宪政。 资本主义国家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历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但我们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经济自由,会面临种种实践困难。因此,我们应该吸取英美法的历史经验,积极利用宪政这一文明财富,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追赶民主、文明的时代潮流,促使社会主义顺利地迈向共产主义。
    最后,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政建设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意味着在一个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的地域上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形成了一套封建官僚政治。历史告诉我们,这种脱离法治、远离宪政的国家统治形式是不长久、不安全和不稳固的。要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张扬法治下的宪政,做到以宪治国,以法治国。这是历史的教训使然,亦是现实的迫切要求使然。
三、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基层宪政制度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实践教学的现状
几十年来我国大学教育始终没有走出“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试考笔记”、“考后忘笔记”四部曲的固定模式。不少学生戏称大学课程分为两种,一种是“必逃课”、一种是“选逃课”。填鸭式的知识传授方式已成为大学教育中最受人诟病的问题。法学教育在中国的现状同样如此。自法学教育恢复以来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学界一直忙于知识体系的构建和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问题一开始并未受到广泛关注。各法学院系(包括独立学院法学院)采行的基本上还是传统的讲授方法,老师主讲,学生记笔记。以宪法教学里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为例,这部分内容多数教师采取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模式,各独立学院法学院系所采行的教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大同小异,这种教学模式表现为:
一是教学过程主要表现为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不太注重师生之间的互动。在这种情况下,教学效果可以说主要由教师的个人能力所决定。如果教师的专业功底过硬,能深入浅出讲授村民和居民自治制度,并且富有幽默感,那么教学效果尚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否则课堂容易变得异常沉闷,老师讲课味同嚼蜡,学生听课呆若木鸡。二是教学内容主要侧重于书本知识的讲授,基本是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入手,不太注重日常生活中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的实际案例的分析、研讨和解决。三是讲座式的教学方法很容易演化成为传输某种确定性知识的过程,即在有关知识点的讲授上,这种教学方法最终很可能都会指向一个唯一的结论,这是法学教学不愿看到的现象,也是与独立学院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格格不入的。
因此,传统的讲座式教学方法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意识不强,不会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二是虽然学会了一些法律语言,却不知道其内在的涵义和价值取舍,了解了一些法律法规条文,却不知道作如此规定的社会意义;三是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导致法学教育走上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法学教育的学术化、理论化现象成为主流,以至于学生毕业到法律实务部门后,至少要3年以上的时间才具有处理实际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能力。
实际上,当今社会关于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在拆迁方面侵犯村民和居民自治权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要,尤其不能满足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此外,从教材编排体系看,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与居民自治制度虽然在《宪法学》有专章讲述[]。但就该教材而言,此部分框架单一、不尽合理;内容偏少,几乎没有太多的阐述,注重的多是知识的罗列,与实践联系更是几乎没有。因为独立学院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教材就应该具有针对性。而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很重要的一项宪政制度,几乎涉及到每个公民。教材此部分内容理所当然既应具备较强的针对性,还应具备很强的实用性。
当然,宪法教学中长期奉行传统的方法,也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首先是因为它是一种成本最小的教学方法,而我国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又普遍存在师资力量不足的情形;其次是因为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讲究概念逻辑的运用,概念又是法律逻辑思维的工具。而这一系列的概念也比较适合以课堂讲授式的方式传承,它可以较为迅速地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知识体系。
二)、基层人权保护制度实践教学的现状
在我国,对于基层人权的研究,还是比较重视的。有人甚至提出可否在高校法学院系设置专门的人权法课程。对此,笔者认为,目前在独立学院尚未有必要。其原因有三,首先,在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课程中已经包括了大量有关人权的内容,设立独立的人权法课程将会出现与这些课程的无必要的重复;其次,目前法律院系学生的课业压力已经很大,很多学校正在削减课程数量,因此增加课程不合适;第三,如果仅仅因为在我国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就要单独设置人权法课程,将使法学教育频繁变动而缺乏必要的稳定性。我们认为,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教学中,涉及基层人权教学的举措应该肯定。我们通过调查发现[],该领域基层人权教学颇具有以下共性:一是法学院系主要领导、主管教学的领导对人权教学高度重视;二是有关教师对基层人权教学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三是积极拓展教师业务培训渠道,积极派遣教师赴他地参赴培训会议,同时请有关专家进校以讲座、讨论会等形式提升教师人权观;四是实时组织、举办基层人权建设方面的展览,让师生亲身感触中国人权建设的成就;五是加强基层人权理论的研究,提高基层人权研究的水平。但我们在调查中亦发现,独立学院有关基层人权教学的现状良莠不济,还存在诸多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是部分学院领导对基层人权教学的重要性缺乏理性认识。还有人认为人权是属于资本主义价值观的范畴;二是部分教师对基层人权的认识缺位。把基层人权的理解仅仅停留在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的介绍上;三是教材内容的安排上,要么无内容布设,要么容量不足,要么重复设置。各科任教师往往只是在自己的教学范围内遵循教材安排“照本宣科”,造成内容的极大无序、重复。以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为例。该学院整个法学教材体系中,我们调查了有关核心课程中关于基层人权教学内容的设置、安排情况。该院法学本科学生使用教材基本为一本教材。部分教材选用情况如下(表一):
 

教材名称
出版社
出版时间
编著者
是否涉及基层人权介绍
宪法学
中政大出版社
2007.8
俞子清
法理学
法律出版社
2006.9
付子堂
     
民法学
中政大出版社
2007.8
彭万林
     
刑法学
北大出版社
2007.1
高铭暄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大出版社
2007.11
马忆南
     
民事诉讼法学
中政大出版社
2008.2
常怡
     
行政法与行诉法学
中政大出版社
2007.8
方世荣
     
坏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人大出版社
2008.11
曹明德
    

在上述教材里面,均涉及基层人权内容的介绍。但不够衡平。宪法学关于基层人权的内容安排较为丰富,人权作为一个关键词多次出现。在第一章“宪法原则”里使用了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功能”里强调“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里,介绍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内容;在第四章“我国的选举制度”里,阐述了公民选举权利;第八章专章介绍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出了权利的含义,阐释了权利的三个特征,并对人权与公民权进行了区分。与此同时,其他教材对人权的介绍呈现一个明显的特质,即大多数教材在内容安排上都有涉及,但各有侧重,不够强化和突出。如民法学侧重的是民事权利的介绍;行政法与行诉法学侧重的是如何从依法行政方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法理学则从法理的维度阐述人权。该教材在第十章还专门解读了法律与人权,包括人权的历史沿革、人权的含义,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中国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历程等。这应该说是我国法理学教材在人权理论知识体系比较完整的介绍,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有关内容可与宪法学相关内容予以整合,否则有重复之嫌。等等。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亦主要以讲述为主,施行了较为先进的PPT教学手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整体看来,理论知识的灌输色彩较浓,实践环节相对薄弱。在此就不再赘述。
四、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基层宪政制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近年来,各学校借鉴外国的经验,对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改进,引进了一些注重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独立学院法学院系法学教学多是为基层输送法律人才,即定位于“实用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应是我国所有独立学院法学院系的共识。这是由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基层宪政制度与学生现实生活、未来工作的密切联系决定的。故,有关基层宪政制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就成为必然要求。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1、教学内容的改革与创新
村民自治制度方面。一是村民自治制度概述。此部分首先阐述村民自治的涵义。其次阐述村民自治权的相关内容,包括:村民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如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特别是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内容);村民自治权行使的主体。二是村民自治权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村民自治权与基层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权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三是编写一至二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使学生与实践“零距离”接触,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居民自治制度方面。一是居民自治制度概述。此部分首先阐述居民自治的涵义。其次阐述居民自治权的相关内容,包括:村民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如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居民自治权行使的主体。二是居民自治制度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异同。三是居民自治权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居民自治权与基层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居民自治权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居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居民自治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居民自治权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与相关部门权力之间的关系。四是编写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2、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1)、讨论式教学法
增大课堂讨论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比重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也适用于宪法学这门课程。在涉及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方面,这种方法可以灵活运用:形式上可以由老师讲,也可以由学生讲;在组织上,可以分组讨论,选派代表发言,也可以分组相互辩论,或由老师和学生相互讨论;在发起上,可以课前布置好讨论议题,列好提纲,课堂讨论,也可以课堂根据讲课内容随机选择与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相关议题临时讨论,比如“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抓人吗”、“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与居民委员会成员有何区别”、“超生的人是否有权参加村委会或居委会选举”、“外出打工的人怎样参加村委会选举”“现行村民自治制度与居民自治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的未来走向怎样”等等议题。也可以课堂布置以上议题供学生课后组织讨论;在时间安排上,可以全堂讨论,也可以半堂讨论或选择一定时段进行讨论。这种教学方法将学生置于教学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对相对枯燥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知识的掌握从书本到实践、从被动的接受到主动的参与,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用这种方法教授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这部分内容,一方面可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可以开启全体学生的思维。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讨论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讲解。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讨论式教学方法,可以更清楚地领会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自治制度,开启了其思维之窗,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能逐渐培养起一种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习惯。
2)、辩论式教学法
辩论式教学方法就是教师、学生就某一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在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这部分内容方面,辩论式教学方法的具体方案是:首先教师提出辩论问题,比如“如何评价村委会成员海选”、“居住在本村的非本村村民是否应该有村民自治权”等热点问题。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接着由正反两方学生在课堂上针对辩题展开正式辩论;最后进行辩论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
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针对教学内容,选择恰当案例,组织学生全面参与、平等对话的课堂谈论方式,从而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年来,案例教学法被当作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重大举措。这种方法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老师收集一些案例课堂上讨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学生自行到附近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实地收集案例。
二)、基层人权保护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基层人权属于人权的重要范畴。基层人权的实现较上层人权的获得尤为艰难。因为基层人权的需要者往往远离国家政治生活,他们的信息的获得较为困难,经济基础较差,知识水平较低,自救能力匮乏。我们曾做过一个调查[⑦],充分说明基层群众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尚有较大差距,亦说明基层人权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调查中,一共发放了120份调查问卷,回收了100份。问卷里涉及的内容均为基层人权基本问题。调查情况如下:(表二)
 

您知道基层人权的含义吗?
非常清楚
知道一点
不知道
没听说过
百分比
0%
 43%
45%
12%
您知道我国宪法有关于基层人权保障的条款吗?
非常清楚
知道一点
不知道
没听说过
百分比
3%
34%
56%
7%
您认为基层人权重要吗?
非常重要
重要
不重要
无所谓
百分比
15%
58%
22%
5%
您认为我国基层人权状况如何?
百分比
0%
12%
35%
53%

 
因此,我们认为,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应加大基层人权教学的力度,积极实施教学内容的重组和优化,不断深化改革,以适应基层人权发展的需要。这是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决定的,亦是基层人权建设的强烈呼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路径实施基层人权保护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首先必须系统地对独立学院法学教材有关基层人权的内容予以全面梳理。我们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完成了此项工作。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现行使用的教材中(有关教材见表一),有关权利的介绍比较多,几乎所有教材都涉及权利内容的阐释。但我们发现,这些教材对人权的介绍稍为逊色。一方面,宪法学对人权的介绍较为全面,在第八章专章介绍人权,其标题为“人权与公民权”;法理学教材对人权的解读亦较细致、完善。刑法学在第一章则指出,“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人权”等等。除此以外,对人权的介绍就比较少了。这是不应该的。法学核心教材应特别强调人权概念及人权的保障理念。核心法学教材没有人权内容介绍是残缺不全的,不宣传、贯彻宪法有关人权保护精神及原则[]亦是有瑕疵的。我们认为,权利不等于人权,那种认为介绍了权利就等于关注了人权的思想是幼稚的。因此,要加强基层人权保护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首先提高教材编写人员的人权意识,树立他们的宪法意识。
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我们认为进一步的工作是组织力量对教材内容予以重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法理学教材继续保持权利内容的全面介绍,指出人权含义的广泛性,让读者明确人权有各种权利的表现形式。在详细介绍权利的同时,道出它们均属于人权的范畴,从而引出人权的含义,并讲明宪法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我们认为,独立学院法理本科教材没有必要全面介绍人权的起源、人权理论以及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等等。——讲清基本的概念就行了。我们认为这些内容可以删去,否则有故弄玄虚之嫌,亦加大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二是继续沿用现行宪法教材关于人权的内容安排和设计。宪法教材在第一章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里,明确提出“基本人权原则”,值得赞赏;在该章第四节“宪法的功能”,指出其内涵“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该教材不仅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还做出了详细地评价和解剖。如第四章介绍了我国的选举制度,明确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第八章介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此引申出人权与公民权。这些设计较为合理、有序、科学。我们认为,把前述法理学教材中有关人权的内容介绍纳入宪法学教材里,比较合理。三是民法学教材应在民法基本原则里面,增加保护人权原则;四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在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里增加保障人权原则;在第十一章“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里,应阐明对于保障人权的意义。另外,民事诉讼法学教材、刑法学教材以及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材都应阐明对人权的保护。这也是此类教材的历史使命使然。
此外,我们还需夯实有关基层人权知识的考查力度。法理学教材以及宪法学教材应加大有关基层人权知识的检测。法理学教材要讲清人权的含义[],指出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学教材在现有内容介绍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强基层人权内容的阐述和说明。提高基层人权考查的分值,以促学生的重视。
与此同时,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走出去”,到基层亲身体验人权建设的现状,关心人权建设的成就,激发学生的人权保护热情,体验人权保护的苦和乐。学院还可以通过讲座、演讲等形式,增强学生的人权保护意识,使学生认识到我国人权保护的相对差距,激发学生对人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这是独立学院法学院系学生所欠缺的。
最后,加强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应成为基层人权教学的应有之义。如前所述,教学实践中的诸多路径,如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都可以同理作为基层人权教学的有效技术予以实施。我们认识到,这是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大学毕业生的要求使然,亦是大学法学院系加强实践教学的使命使然。
五、结
在我国,基层宪政制度是整个国家制度安排中的重要一环。她关乎整个国家的稳定、兴旺和发展。对基层宪政制度的研究是大学法学院系的历史使命,也是独立学院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所在。对于独立学院法学院系的每一位教师来说,深刻认识和掌控学生实际,准确把握“学生服务于基层”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的培养目标,在21世纪的今天,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战略意义。当前,对基层宪政制度的研讨正呈如火如荼之势,她需要我们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我们认为,不断加强基层宪政制度的研究,要求我们不断在教材内容的安排上、教材体系的重构上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所建树。这是我们今天亟需做的,亦是明天的努力指向。
 
 
 
 
 
 
 
 
 
 
 
参考文献
1. 王鲁清.宪法与宪政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月版。
2. 刘友田.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6月版。
3. 张鹏.村民委员会法律知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01月版。
4. 史卫民、郭巍青.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0月版。
5. 丰立祥.城市社区整体发展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11月版。
6. 冀祥德.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0月版。
7. 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7月版。
8.  塞缪尔•P•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9. 范进学.宪政修养与宪政制度【J】.学习与探索.2009(4)。
10. 俞子清.宪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2010124


[] 参见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P49
[] 参见塞缪尔•P•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P5-8
[]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99年7月版,P55。
[] 参见俞子清主编《宪法学》第11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 作者的调研工作主要在西南大学育才学院、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等院校进行。有关领导予以了大力支持,特此致谢。
[] 该调查为笔者于2010年10月—11月在重庆市委党校学习期间进行。第8期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班的钱矛锐、王永灿、刘珍杰等同学予以了大力协助,特此致谢。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我们认为,独立学院法学教材正文不必过多涉及理论知识、历史知识的介绍。如需涉及,可通过脚注的方式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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